根據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設計標準》,對照度和照明質量(UGR和Ra)的標準說明如下。
一、照度分級
照度標準值應按下列數值系列取值:0.5,1,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3000,5000lx。
二、照度標準值
本標準規定的照度值均為作業面或參考平面上的維持平面照度值。以下給出居住、公共、工業建筑以及公用場所的照明標準值。
(一)居住建筑照明標準值
(二)公共建筑照明標準值
(三)工業建筑照明標準值
(四)公用場所照明標準值
(五)應急照明的照度標準
應急照明的照度標準值宜符合下列規定:
(1)備用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規定外部低于該場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2)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該場所一般照明的5%;
(3)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0.5lx。
三、維護系數
為使照明場所的實際照度水平不低于規定的維持平均照度值,照明設計計算時,應考慮因光源的光通量的衰減、燈具和房間表面污染引起的照度降低,因此,照度計算時應計入表17的維護系數值。
四、照度標準的選取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及以上時,作業面或參考平面的照度,可按照度標準值分級只能提高一級。
1)視覺要求高的精細作業場所,眼睛至識別對象的距離大于500mm時;
2)連續長時間緊張的視覺作業,對視覺器官有不良影響時;
3)識別移動對象,要求識別時間短促而辨認困難時;
4)視覺作業對操作安全有重要影響時;
5)識別對象亮度對比小于0.3時;
6)作業精度要求較高,且產生差錯會造成很大損失時;
7)視覺能力低于正常能力時;
8)建筑等級和功能要求高時。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及以上時,作業面或參考平面的照度,可按照度標準值分級只能降低一級。
1)進行很短時間的作業時;
2)作業精度或速度無關緊要時;
3)建筑等級和功能要求較低時。
五、作業面鄰近周圍的照度
作業面鄰近周圍的照度可低于作業面照度,但不宜低于表18的數值。
六、設計照度值與照度標準值的偏差
在一般情況下,設計照度值與照度標準值相比,可有-10%— 10%的偏差。當房間燈具少于10盞時,允許超過此偏差。
七、照度均勻度
(1)公共建筑的工作房間和工業建筑作業區域內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勻度,不應小于0.7,而作業面鄰近周圍的照度均勻度不應小于0.5。
(2)房間或場所內的通道和其他非作業區域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作業區域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3)在有彩電轉播要求的體育場館,其主攝像方向上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場地垂直照度最小值與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0.4;
2)場地平均垂直照度與平均水平照度之比不宜小于0.25;
3)場地水平照度最小值與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0.5;
4)觀眾席前排的垂直照度不宜小于場地垂直照度的0.25。
八、眩光限制
(1)直接型燈具的遮光角不應小于表19的規定。
(2)公共建筑和工業建筑常用房間或場所的不舒適眩光應采用統一眩光值(UGR)評價。
(3)室外體育場所的不舒適眩光應采用眩光值(GR)評價。
(4)可用下列方法防止或減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
1)避免將燈具安裝在干擾區內;
2)采用低光澤度的表面裝飾材料;
3)限制燈具亮度;
4)照亮頂棚和墻表面,但避免出現光斑。
(5)有視覺現實終端的工作場所照明應限制燈具中垂線以上等于和大于65°高度角的亮度。燈具在該角度上的平均亮度限值宜符合表20的規定,表中屏幕分類見ISO9241—7。
九、光源顏色
(1)室內照明光源色表分組及適用場所舉例,見表21。
(2)長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間或場所,照明光源的顯色指數(Ra ) 不宜小于80。在燈具安裝高度大于6m的工業建筑場所,Ra可低于80,但必須能夠辨別安全色。
十、反射比
長時間工作的房間,其表面反射比宜按表22選擇。